關於《2011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,話說我上周三(4月25)寫了一篇〈趕在洪水淹至前〉,說着對這「網絡廿三條」的憂慮,以後「二次創作」或「分享」是否就侵權了?
然後,我就收到「知識產權署」和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」的兩封電郵,節錄幾句,隨便也能在網上搜尋到的。
「……若網民不是某項網上材料的上載者,而純粹透過在社交網站分享(share)接達至該材料的超連結,並不構成向公眾傳播。況且,超連結本身也不屬版權作品。因此,任何聲稱《條例草案》會『禁絕一切網上分享活動』是不正確的。」知識產權署2012年4月25日
簡單一句,就是你按那個「share」掣還算安全的,只附上link也不會出事,那麼其他呢?Share一段文字,轉載一張圖片,還有多少千千萬萬種「公眾傳播」的手法?我們就要自我審查了?是吧,難道要消滅在萌芽狀態?
「《草案》沒有任何一條條文針對二次創作/戲仿作品,也沒有改動現時用於判斷某項作品是否侵權的法律原則。今天在網上不會招致刑責的作品,在新法例下同樣不會墮入刑網。因此,現時網上表達自由的空間並不會受《草案》所影響。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 2012年4月27日
我在想,是否真的如此求仁得仁了?怎麼卻兒戲得像問售貨員:「這鞋刮不刮腳的?」售貨員理所當然的答:「不,不刮腳的。」只得口頭承諾,回家把鞋子穿上了,才發覺舉步維艱,你奈它何?立法可不是買鞋子,要大興問罪之師了。
況且,如果沒針對「二次創作」,今天不屬侵權的,立法後也不會,那訂來作甚?又為何不訂豁免條例?想不到他們卻雙重標準,應你一句:「我們認為在未經公眾諮詢的情況下,不宜匆匆在本地法例加入有關豁免。」嘩,豁免條例不能「匆匆」訂立,網絡廿三條就可「匆匆」上馬。
條例的含糊矇混、眾說紛紜,傳媒也尚且要緊追新進展,普通人當然更是不明不白。
懂得法律的,怎不會料事如神,在立法前,他們像寶藥黨,你憂慮的,他們可以為你統統解迷。在立法後,要拉要鎖,卻真的是以言入罪了。我們回到了什麼時代?
阿媽也有教的,當你有點懷疑,就不要信,信了恐怕就要吃虧。